《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这一规定,将“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执行期限由201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即: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限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暂无时限;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按季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时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营业税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规范纳税申报手续,以便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省网报、门前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终端等各种渠道申报的纳税人,不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都应按照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季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全额申报,税收征收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缴营业税额;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应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资料,税收征收系统自动将其应缴营业税额计算为0。
四、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营业额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纳税人兼营多个税目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何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期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如:纳税人2015年7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
6.《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