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发布以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先后授权部分市地方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出台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点单位在实践中创新探索并积累了经验。
为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依法治税、统一税负、公平税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重点内容
(一)关于适用情形
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规定之外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计税依据和税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纳印花税额,根据《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核定比例,按照《办法》第五条公式计算得出。对《办法》未具体列明的应纳税凭证类型,需要核定征收的,按各地税务机关的现行规定执行。
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关于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是一种征管方式,属于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因此《办法》规定,印花税核定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税务机关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调整或取消印花税核定税额,既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也可以由纳税人依情况发起。
(四)关于扣减处理
在实务中,即使纳税人实行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但可能会自行贴花,或被委托代征单位代征,或被其他税务机关据实征收了印花税,已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区均允许纳税人在申报时扣减。《办法》第十二条也允许扣减,但考虑到结转的征管难度及纳税人对凭证管理的不完善,因此规定扣减不完的不可结转。
同时《印花税规程(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办法》明确如因扣减导致“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的,不可申请退、抵税。即只能在核定税额内扣减,多出金额不得退抵。
如某纳税人当期核定印花税应纳税额为10000元,如本期内同类凭证已缴纳8000元,则可扣减8000元,只申报2000元。如本期内同类凭证已缴纳12000元,则可扣减10000元,申报0元,多的2000元既不能结转下期扣减也不能申请退抵税。
(五)关于施行时间
《办法》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如核定情形、核定发起方式、核定流程、文书等,从施行之日起按《办法》执行。《办法》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按各地规定执行。
三、理解难点
(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印发)第五点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关于销售收入
《办法》规定的销售收入,指的是工业、商业企业等以货币资产方式的销售产品(商品)收入或销售其他商品收入,如存货、原材料等,确认收入按不含税价格。
(三)关于企业所属行业认定
如有产销一体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难以区分属于工业还是商业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容序列首位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