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从2017年开始,上述车船恢复征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