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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交换房屋,应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4-04 10:0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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