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第三点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