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财审[2010]44号)规定,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计征;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计征,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财审[2010]44号)规定,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计征;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计征,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