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
(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三)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四)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
(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三)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四)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