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三)项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