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个税减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粤地税发〔2001〕15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4〕1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政府发给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国外院士和国家级外籍院士的生活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1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办理材料
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人、孤寡老人、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 |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
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人、烈属、孤寡老人开办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
个人所得税减免——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个人 |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
个人所得税减免——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4.师以上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转业证明;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
个人所得税减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
个人所得税减免——随军家属个体经营 |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
个人所得税减免 - —高新技术企业分配员工红利直接投入企业生产经营 |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 申请报告; 3.企业股东大会决议; 4.转增资本的《验资报告》; 5.相关会计处理凭证;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7.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转增资本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
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大厅
表证单书
《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